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龙城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顺裕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牟黄路。
法定代表人:修思礼,任经理。
被告: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黄城。
法定代表人:刘进福,任经理。
被告:龙口旭达仿皮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诸由镇
法定代表人:王锡刚,任经理。
第三人:龙口市北巷古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曹玉厚,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兆乾,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顺裕工贸有限公司、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旭达仿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龙口市北巷古建筑工程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龙口市北巷古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第三人龙口市北巷古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
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