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882号原告杨怀堂,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建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秦莉,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堂诉被告刘建军、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暂时无法寻找二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堂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秦莉的起诉。案件受理223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