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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882号

杨怀堂与刘建军、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怀堂,刘建军,秦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882号原告杨怀堂,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建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秦莉,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堂诉被告刘建军、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暂时无法寻找二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堂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秦莉的起诉。案件受理223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