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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219号

施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号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7时许,在付家镇长山村六组被告人施某某自家院内,被告人施某某驾驶蒙GAC0**号小型轿车倒车时,将妻子张某某(被害人)撞倒碾压,造成张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施某某自动到昌图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投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及证人张某某、施某某、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