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13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2109-4。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永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988号,组织机构代码32041542-4。
法定代表人:谭书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云阳县永恒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 超
审 判 员 肖 毅
代理
审判员 杜 抗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