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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166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16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陈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