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2764号原告陆巍健,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丁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根平。
原告陆巍健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安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799.54元(以下币种相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
审判员倪玉平独任审判。原告陆巍健、被告安邦保险委托代理人吴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均属实。关于事故的损失:医疗费,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二次手术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本院确定为8,799.54元,该费用由被告安邦保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巍健医疗费人民币8,799.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陆巍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倪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