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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108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108号原告刘某。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