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108号原告刘某。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扬
原告刘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108号原告刘某。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