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194号
原告:陈绵绸,女,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伟杰,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
第三人:林炳太,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林秋兰,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0103102X。
第三人:林森森,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第三人:林文钧(曾用名林文鑫),男,201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法定代理人:林炳太、林秋兰,自然情况所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绵绸与被告白伟杰、第三人林炳太、第三人林秋兰、第三人林森森、第三人林文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绵绸以原、被告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伟杰、第三人林炳太、林秋兰、林森森、林文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绵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绵绸撤回对被告白伟杰、第三人林炳太、林秋兰、林森森、林文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绵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