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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06-2号

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安泰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安泰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06-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毛秀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安泰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北镇村。法定代表人付柏晓,经理。申请执行人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泰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