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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99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诉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德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山东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德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山东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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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

负责人:周延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恒水,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子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德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传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子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

被告:山东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绮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诉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德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山东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