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
法定代理人:谢礼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法定代理人:唐钰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川镇江。被执行人黎嘉汶,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31。被执行人黎泽相(系黎嘉汶父亲、法定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30。被执行人陈奕妃(系黎嘉汶母亲、法定代理人),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822。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黎嘉汶、黎泽相、陈奕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案号(2016)粤1225执54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嘉汶、黎泽相、陈奕妃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黎嘉汶、黎泽相、陈奕妃尚欠申请人的赔偿款33078.3元及受理费387元、本案执行费401.97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黎嘉汶、黎泽相、陈奕妃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托权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