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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376号

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376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