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376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