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730号
原告:余子求,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庆湾煤矿关闭退出清算组。
负责人:张清。
原告余子求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庆湾煤矿关闭退出清算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余子求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属工伤赔偿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求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余子求负担。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