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柴洪全,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刘天缘,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柴洪全与被执行人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柴洪全与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天缘已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唯一的财产系讷河市兴旺御园小区1号楼三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7.03平方米的楼房已在信用社设定抵押,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文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