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382号
原告:王强,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在宝塔区。
原告:贺小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原告:黄伟,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段世刚、李翠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野龙龙,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高喜平,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人,现住安塞县。
被告:刘启发,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陕西省志丹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
被告:宋亮,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京涛、王华,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安腾天石油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
法定代表人:樊周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强、贺小军、黄伟与被告野龙龙、高喜平、刘启发、宋亮、第三人延安腾天石油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贺小军、黄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贺小军、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