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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天平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龙,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天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湘乐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天平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天平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天平拆除其在宁县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河滩551.04平方米集体耕地上建设煤场和16.77平方米彩钢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天平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天平自动拆除了其在宁县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河滩551.04平方米集体耕地上建设煤场和16.77平方米彩钢棚。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