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2执543号被执行人孙海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海荣因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孙海荣已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一间》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自
被执行人孙海荣危险驾驶罪罚金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2执543号被执行人孙海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海荣因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孙海荣已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一间》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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