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428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薛继群、李小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薛继群,李小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42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继群。

被告:李小引。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薛继群、李小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薛继群、李小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65.59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081.09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薛继群、李小引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若被告薛继群、李小引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李小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275-287号6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被告李小引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浙0327民初4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李小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3日,被告薛继群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81514004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薛继群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40万元,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同日,被告李小引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81514004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

被告:李小引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275-287号601室房屋,为被告薛继群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在最高限额6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被告薛继群自愿签署同意函,同意以上述抵押物设立抵押。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月23日,被告薛继群因购货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按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到期一次还本;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若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律师费用。同日,被告李小引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2月3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期日至2016年2月3日止,年利率为7%。借款后,被告薛继群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3日,于2016年2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15.49元,于2016年3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18.92元,于2016年3月8日支付利息3081.08元,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利息0.01元。剩余借款本金399965.59元及剩余逾期利息,被告薛继群、李小引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薛继群、李小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65.59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081.09元);

二、薛继群、李小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如薛继群、李小引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李小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275-287号601室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72581514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60万元为限;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4元,减半收取383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15元,由薛继群、李小引共同负担3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66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戴美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