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747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向某,农民。
原告洪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8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