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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747号

洪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747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向某,农民。

原告洪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8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