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22号原告吴金娥与被告兰溪市张氏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资7918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陈建生
代理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钱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