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宋昌达,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坤,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陶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坤、陶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坤、陶鹏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坤、陶鹏的合法收入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