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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109号

宋昌达与黄坤、陶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昌达,黄坤,陶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宋昌达,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坤,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陶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坤、陶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坤、陶鹏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坤、陶鹏的合法收入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