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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730号

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骏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永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门市骏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永光,周莹,李轰,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江门市蓬江区堤东骏逸设计装饰工程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灿荣。

被执行人:江门市骏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莹。

被执行人:赵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18。

被执行人:周莹,女,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李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33。

被执行人: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庄新围地段北环路天沙河。经营者:赵永光。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堤东骏逸设计装饰工程部,住所广东省江门市。经营者:李轰。关于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骏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永光、周莹、李轰、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江门市蓬江区堤东骏逸设计装饰工程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坚荣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

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