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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3919号

李远平与李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远平,李俊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3919号原告李远平,男,汉族,居民。被告李俊林,男,汉族,居民。李远平与李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周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远平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自2016年5月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俊林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远平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李俊林2015.5.6借款人向债权人保证:1、本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每月利息1200元,保证每月6日前将1200元利息汇入债权人指定账户上……4、债权人如因要求借款人还本应提前10天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保证在15天内本息结清……”。此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6日。原告多次催问未果,遂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李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远平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李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寻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