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252-1号本院在执行纪现忠与刘树超、刘景伟、刘景龙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自: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252-1号本院在执行纪现忠与刘树超、刘景伟、刘景龙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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