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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701号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汪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汪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向立权,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剑,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袁永树,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因与上诉人汪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简元华

代理

审判员  吴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