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5月26日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015年冬,被告人李某某为防止他人在其横山县石窑沟乡安老庄村黑鹰山坝滩种植杨树的地里放羊,将搅拌”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抛撒在该地。2016年1月29日16时许,李某某的弟弟李某甲放羊途经该地饮羊时,羊捡食地上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致李某某家58只大小不等的白绒山羊中毒死亡。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地内的玉米粒及李某某家死亡的白绒山羊胃溶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2016年2月26日,经横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白绒山羊价值4837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提取笔录、鉴定结论、证人李某甲、蔡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在3-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他是为了保护树苗才撒了拌药的玉米粒,其已认识到错误。并且案发后,他与家人已经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防止他人在其横山县石窑沟乡安老庄村黑鹰山坝滩种植杨树的地里放羊,于2014年冬、2015年8月份左右,先后两次将搅拌”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抛撒在该地。2016年1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的弟弟李某甲放羊途经该林地饮羊时,羊捡食地上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致李某某家58只大小不等的白绒山羊中毒死亡。2016年2月26日,经横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白绒山羊价值48379元。2016年3月22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地内的玉米粒及李某某家死亡的白绒山羊胃溶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另查明,2016年5月5日,经横山县石窑沟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李某某儿子李某丙与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李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李某某谅解了李某某的行为,希望对李某某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30日9时许,横山县石窑沟乡安老庄村李某某报警称其家中53只白绒山羊被毒死,请求立案查处,证明本案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3、销毁记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某将其被毒死58只白绒山羊在横山县石窑沟乡安老庄村叶井沟坡地坝滩使用汽油、柴油进行销毁,最后将羊骨架掩埋的事实。4、人民调解书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5月5日,经横山县石窑沟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李某某儿子李某丙与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李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李某某谅解了李某某的行为,希望对李某某从轻处理。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6年1月29日白天其兄弟李某甲帮其放羊,当天下午6点多,羊开始叫并口吐白沫,其与李某甲、周某某等人赶紧给羊打解毒针,但没有作用,最后羊死了五十多只。当天李某甲在其父亲李某乙的玉米地和黑鹰山坝滩放过羊,他听父亲李某乙说李某某在黑鹰山坝滩树地洒农药了。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1月29日帮其哥李某某放羊,先在父亲李某乙的玉米地放羊,后去黑鹰山坝滩饮羊,之后一边放羊一边回家,路过了李某某家的杨树地,并看到书上挂有绿色的小瓶子,当时没在意。下午六点多,羊圈的羊开始叫并口吐白沫,其和李某某、安永胜等人一块给羊打解毒针救治,但没有效果,最后羊死了五十多只。7、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石窑沟安老庄村监督委员会主任,2016年1月29日晚9点左右,其听同村周某某说李某某家的羊中毒死了。他曾在路上遇到李某某端着脸盆说是去地里洒药了。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某父亲,2015年秋天他看到李某某端着脸盆与蔡某某等人路边说话,有人问李某某干什么去了,李某某说洒药去了。随后其给儿子李某某说李某某在后沟下药了,让他放羊注意点。其去李某某坝滩地看过,地里长着十几棵杨树和野草,其在地里捡到几颗玉米粒,上面有农药味。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在安老庄黑鹰山坝滩地里的杨树经常被羊咬,其先后种植过一百多棵树苗,大多被羊吃了,其便买了农药拌上玉米粒撒到树地,并将农药瓶挂在树叉上,防止羊再吃树苗,后他给部分放羊的和大队书记刘某某都说了。2016年1月29日他见李某甲给李某某放羊了,当天下午6点多就放羊回家,其估计李某甲就是在黑鹰山坝滩放羊了,不然不会6点多就回家。1月30日早晨其听说李某某家的要中毒死了五十多只,而且听说是在黑鹰山坝滩放的羊。10、陕西省物品估价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横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58只白山羊的价值为人民币48379元。11、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家杨树林地的农药瓶、林地草丛内的玉米粒以及李某某家死亡山羊的胃溶物内,均检出甲拌磷成分。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某家死亡山羊现场情况及安老庄村黑鹰山坝滩李某某家杨树林地的情况,民警从死亡山羊胃内实物提取胃溶物,从杨树林地树叉上提取装农药的玻璃瓶一个,并对杨树林地草丛内的玉米粒进行了实物提取。1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横山县石窑沟乡安老庄村黑鹰山坝滩的杨树林地就是其抛撒拌有“甲拌磷”有毒玉米的地方。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防止牲畜啃吃其家的树苗,就用玉米粒搅拌甲拌磷农药撒在树苗地里,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足见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且被害人违反了封山禁牧的政策,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春燕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