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伟,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12时许至2016年5月21日10时许期间,被告人邓伟租车到广西全州县、贺州市八步区、湖南省通道县等地,以购买香烟、酒、水果送礼为由,趁人不备,分九次秘密窃取梁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香烟,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5896.32元。其中:1、2015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邓伟从桂市灵川县八里街租了一辆银灰色力帆牌的黑的士,到全州县绍水镇中心大道桂北冰室蒋某某经营的一烟摊,以购买香烟、酒、饮料送礼为由,趁蒋某某低头写收据时,将放在纸箱内的四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一条黄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蒋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999.16元。2、2015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邓伟从桂市灵川县八里街租了一辆土黄色的力帆牌轿车,到全州县咸水镇咸水街赵某某的商店里,以购买香烟、酒、饮料送礼为由,趁赵某某开发票时,将商店内的三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两条玉溪香烟盗走。经鉴定,赵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881.16元。3、2015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邓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了一辆土黄色的力帆牌轿车,到湖南省通道县双江镇正街肖某某的康盛副食品商店内,以购买香烟、酒、水果送礼为由,趁肖某某不注意时,将商店内的三条和天下香烟、三条蓝色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肖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3990元。4、2016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伟租车到全州县全州镇集才村委杨家村58号杨某某的商店里,以购买香烟、酒、矿泉水、水果送礼为由,趁杨某某外出帮买水果及其妻子邓恩秀装矿泉水时,将商店内纸盒里的四条真龙牌海韵香烟盗走。经鉴定,杨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780.8元。5、2016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邓伟租了一辆黑色的别克牌轿车到全州县白宝乡文某某的白宝超市里,以购买香烟、酒、水果送礼为由,趁文某某买水果时,将放在超市内的四条七包真龙牌海韵香烟、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文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707.24元。6、2016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邓伟租了一辆黑色的别克牌轿车到全州县全州镇新汤家艳资苑饭店内,以购买香烟、酒、水果送礼为由,趁周某某外出帮买水果时,将放在饭店客厅内的五条真龙牌海韵香烟。经鉴定,周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7、2016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邓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了一辆红色的轿车,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的荣华便利商店内,以购买香烟、酒送礼为由,趁尹某某开收据时,将商店内的两条和气生财香烟、四条蓝色软芙蓉王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六包和天下香烟盗走。经鉴定,尹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162.8元。8、2016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了一辆奇瑞牌轿车,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太原街63号郑某某的商店内,以购买香烟、酒送礼为由,趁郑某某开发票时,将商店内的六条软中华香烟、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五包真龙牌海韵香烟盗走。经鉴定,郑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028元。9、2016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邓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了莫某某一辆黑色的大众朗逸牌小型汽车,到全州县全州镇环城路百家井87号梁某某夫妻经营的商店内,以购买香烟、酒、水果送礼为由,趁梁某某开发票时,将放在商店纸箱内的四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梁某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847.16元。2016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伟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邓伟的家属已代其退赔了失主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尹艳华、郑晓玲、梁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另被告人邓伟盗窃肖某某的赃物,已被湖南省通道县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肖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唐某的证言;失主蒋某某、赵某某、肖某某、杨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尹艳华、郑晓玲、梁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照;价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四处流窜作案,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丽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