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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407号

沈阅与谢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阅,谢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阅,农民。

被执行人:谢海强(又名谢宾),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海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沈阅货款114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海强存款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