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政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楼1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房喜三,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乡马德沟村五组0460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5703030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房喜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永林
审 判 员 刘泽森
代理
审判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