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国欣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阳、王瑞,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徐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14374.5元(其中含执行费5489元),未执行标的614374.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六辆汽车,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已无轮候查封的必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君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天宇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