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福,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张军红,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住所地东港市。投资人赵德军,系厂长。申请执行人张国福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大劳仲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324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包括本案在内,本院还受理并依法立案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为被执行人的系列债务纠纷执行案件100余件,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包括本案在内以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为被执行人的100余件系列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基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隆精密铸造厂的机械设备等有关财产并经依法评估后,由拍卖机构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各申请执行人于财产流拍后均不申请接受流拍财产抵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财产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大劳仲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广慧
审 判 员 季四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