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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60号之一

吴秀萍与程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秀萍,程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萍。被执行人程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程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程淘收入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