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7475261-5。
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被执行人深圳金裕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大厦A座703,组织机构代码30606236-X。
法定代表人:许敬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金裕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157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金裕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3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