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基玉,女,1935年2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朴曾玉,女,1942年10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权与被执行人徐基玉、朴曾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立权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借款本金186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82.5元;3、执行费18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