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697号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诉贾绍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桂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