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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行终101号

张新印与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行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印,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召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王照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丽,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新印因被上诉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6行初6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召杰,被上诉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之委托代理人穆青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新印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6行初6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新印撤回起诉及上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张新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彬

审判员 张 淼

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