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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224号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林生杨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生杨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生杨,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林生杨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生杨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账户上仅有少量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2015)元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林生杨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生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