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5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杨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
书记员黄甫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给其伯父杨某甲换一副好寿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位于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的杉木。被告人杨某某采伐的林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检尺计算,原木材积为11.2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6.51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叙永县林业局木材检尺野账单、立木蓄积计算说明、木材检验员及林业工程师资格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森林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万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