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合,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淑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杨文合申请执行徐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2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淑德在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董口支行的存款1165元,查明其账户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