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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557号之一

关耀丰与江门市江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耀丰,江门市江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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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耀丰,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吴达能,系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亨头村高田洞,组织机构代码:76158044-1。法定代表人雷建文。申请执行人关耀丰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恒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货款174155.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2元及诉讼保全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其他案件首查封,待首查封案件处理财产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