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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707号

梁海英与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海英,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梁海英,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西大街。被执行人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马宗合,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海英借款1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361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房屋一套。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