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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1176号

刘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3民初117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都曾在杨陵街道开商店早年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在对方店内取商品,被告批发零售兼营。1996年3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或一年时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并加盖杨陵某某商店公章和被告私章及被告本人的签名。到期后原告年年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经营不善暂无力偿还为由一推再推。2015年12月、2016年1月22日原告碰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其包有工程,等工程完后马上还款;2016年3月原告打电话再次索要借款,被告只说保证还。被告有诺不践,至今未还分文。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从1996年3月31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任何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条据一张,证明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期半年或一年,并证明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的事实;2、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某;3、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信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承诺有钱的话第一个给原告还款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视为被告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案件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庭审笔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96年3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或一年时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并加盖被告所开商店即杨陵某某商店公章和被告私章及被告本人的签名。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分文。2016年7月1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从1996年3月31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泽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