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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398号

游群与李启均、李启春、张腊梅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游群,李启均,李启春,张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群,女,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均,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春,女,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腊梅,女,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游群因与被上诉人李启均、李启春、张腊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群收到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游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立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王艳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艺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