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831号
原告: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喀纳斯路。
法定代表人:周苏军,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华,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布尔津县城镇第四小学教师,住布尔津县津东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英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