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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483号

苏君慧与姚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君慧,姚赛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483号原告苏君慧,女,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姚赛永,男,生于1979年9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君慧诉被告姚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君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姚赛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君慧撤回对被告姚赛永的起诉。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