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执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及时执行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文君
审 判 员 黄建飞
代理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