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49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苏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云,男,1972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红万,男,1968年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李文艺,女,1966年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丁永东,男,1969年1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红万、李文艺、丁永东(2015)青调确字第337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申请费9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被执行人丁永东有固定收入,本院已冻结,其他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337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