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南海滨三路东金港名都沿街商业楼。
负责人:杨永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庆娟,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安路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
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苗雷。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银河华府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银河华府写字楼。住所地:辛为华。
被执行人:辛为华,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78号2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陈耕,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辛为华、陈耕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共同向日照市德信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协议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6月30日,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出具了(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3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日照市德信公证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8日出具了(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38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持上述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居山
审判员 陈远生
审判员 刘书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