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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685号

梁雄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梁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685号罪犯梁雄某,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桂平市。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浔刑执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2014年10月9日送西江监狱服刑。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36.1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梁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