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80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本院(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深圳市公安局扣划了该局在刑事侦查期间扣押的被执行人港币60870元,并将该执行款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当日兑换成人民币52271.5元。2016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家属向本院支付人民币27728.5元,该笔款亦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没收陈某个人财产八万元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没收陈某个人财产八万元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件无正文)
审 判 长马 莹 莹
审 判 员白 田 甜
代理
审判员徐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